事件
2007年4月3日,董女士到坐落在某大厦内的一家酒业经营部应聘。敲门后,因酒业经营部无人办公,董女士便准备离开。由于楼道昏暗,董女士在四楼楼道出口附近,竟从一个没有封闭的电梯井口坠落至一楼,当即昏迷,数小时后方才苏醒,被大厦内一家公司的工作人员救助。后董女士被120送往医院治疗。董女士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枢椎骨折、齿状突基底骨折、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头皮裂伤。为此,董女士花去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7.7万余元。董女士出事的大厦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办公楼,为索要赔偿,董女士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及酒业经营部的业主一起告上了法庭。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处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7万余元。
一审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房地产开发公司虽否认被上诉人董女士摔伤与己方有关,但被上诉人确系从上诉人处被接走救治。上诉人作为大厦的管理单位,应对大厦内的设施进行管理,在未完工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吴阿娟、郭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