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刘海问:我与前妻离婚时,鉴于她每月仅靠微薄的下岗工资生活,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订立了经济帮助条款:由我每月支付200元给前妻,直至前妻再婚为止。此后,我按调解书的规定每月给付。孰料前不久,一场意外的车祸使我失去左腿,被单位安排内部退养,工资由此减少了一大半。请问:在此种情况下,我可否免除对前妻的经济帮助?
答:你可以免除对你前妻的经济帮助。首先,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抚养义务的延续,而是基于原婚姻关系所派生出来的社会道义责任,其实质是一种赠与行为,你与你前妻达成的经济帮助条款即属于一个赠与合同。其次,根据合同法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规定,在你的经济状况恶化时,你就可以不再履行经济帮助(即赠与)义务。但要注意的是,你们双方达成的经济帮助条款是经法院确认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你不能随意单方拒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法院在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你可向法院说明你的情况,要求法院终止执行程序,从而免除你的义务。(程毅、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