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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搬空公司物业拒担责任
律师称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南昌光大物业公司应担责
【字体:    】 【进入论坛】 大江网  2008-07-18 05:06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本报讯 记者淦丹丹、实习生黄冬娟、孙瑾报道:“小偷入室盗窃,将公司洗劫一空。报案前,第一时间通知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说是内盗,他们没有责任。”17日,租用金阳光大厦A座16楼的某公司向本报投诉南昌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物业)。

  投诉:小偷光顾公司,物业拒担责

  该公司的王经理告诉记者,由于7月4日是周五,她离开公司时,特意将门窗都锁好了。但是周六下午员工来办公室取东西时发现大门被撬,办公室被盗。

  当天回公司取数据线的小刘,是第一个发现办公室被盗的人。她告诉记者,那天,她到办公室时门是敞开着的,办公桌上的东西被翻得乱七八糟,被盗的物品除了价值3700元的手机、内装4500元现金的保险柜、电脑显示器之外,就连办公室里的饼干、麦片、茶叶、剪刀等物品也被一扫而光。“办公室的一整桶水被喝光了,甚至我放在办公桌上的蜂蜜也被喝了一半,因此可以推断小偷逗留的时间很长。而且小偷不只一个人,很可能是团体作案。”据小刘介绍,隔壁公司也被偷了。

  “被盗东西这么多,物业公司居然没有察觉。”小刘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责任,找到物业公司理论,物业公司却认为他们没有失职,可能是公司内部人员实施了盗窃。

  光大物业:监控录像没有显示物品被搬出大厦

  17日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光大物业的负责人刘女士。她告诉记者,大厦出入口都安装了摄像头,并且有人24小时监控,每晚12点后也会派保安巡查。大件物品的出入都有严格的手续,如果没有业主和物业的签字,拖运物品的车辆根本出不了大门。这位负责人还表示,通过查看当天的监控录像并没看到有人往外搬运东西,因此物业公司不必承担责任。

  律师:安全防范是物业公司法定义务

  对此事,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宝认为,由于交纳了物管费,失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已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可见,安全防范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物业公司理应对公司失窃负责。另外,物业公司与业主可以在合同中就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明确约定,如果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编辑: 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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