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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租通知“迟到”8天被扣5千元
律师:承租人通知延期如未造成损失就不应扣“信誉保证金”
【字体:    】 【进入论坛】 大江网  2008-07-18 05:06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本报讯 贾飞、记者贺于周报道:“房东以我退租通知比合同约定期限晚8天为由,强行扣下了5000元‘信誉保证金’”,16日,上海某食品公司南昌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吴女士向本报求助。

  房客:通知晚了被扣5千

  吴女士告诉记者,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介绍,她代表公司租下了位于桃苑中路20号恒鑫大厦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她介绍称,雷姓房东要求她交纳5000元“信誉保证金”,同时约定,租房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要提前30天通知出租方是否续约。

  “由于工作繁忙一时忘记通知,直到6月23日,我才电话通知身处外地的房东,公司不准备续租。”吴女士说,雷姓房东却以通知“迟到”8天为由,声称要扣下5000元“信誉保证金”。当时吴女士还提出一个方案,即公司继续租用该房一个月,让房东有足够的时间寻找新的租户,续租的费用由房东从“信誉保证金”中扣除,这个要求仍然遭到了房东的拒绝。

  吴女士表示,如果因屋内的电器家具损坏导致扣除“信誉保证金”,公司没有任何异议,可是现在房东仅以通知比合同约定期限晚8天为由扣除5000元,实在无法接受。

  房东:不按时通知就扣钱

  16日10时许,记者与身在安徽的雷姓房东取得联系。他表示,既然双方约定租户必须提前30天通知房东,那么租户就应当遵守约定,否则他就有权扣除“信誉保证金”。同时,他认为吴女士在履约过程中常常迟交租金,也给他还清房贷造成了负担,他表示,5000元肯定不会归还。

  律师:无损失就不应扣钱

  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夏杨表示,出租人收取“信誉保证金”,是为了防止出租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损失而设置的。虽然双方约定承租人必须提前30天通知出租人,但是并不代表只要承租人延期通知,出租人就可以无条件没收“信誉保证金”。

  在该起纠纷中,吴女士的通知“迟到”了8天,但是如果房东没有因此受到损失,没收“信誉保证金”的行为就缺乏相关依据。目前,南昌市西湖区消协已介入调解。

编辑: 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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