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议题
作为世界上惟一给予网约车合法地位的国家,中国的网约车市场从来不缺乏重磅新闻。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优步)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
据悉,双方达成战略协议后,滴滴出行和Uber全球将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Uber全球将持有滴滴5.89%的股权,相当于17.7%的经济权益,优步中国的其余中国股东将获得合计2.3%的经济权益。
随即有专家学者质疑此举涉嫌垄断,多数人则十分关切以后优惠还有没有,会不会涨价?
2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例行新闻发布会后表示:“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还得申报,不申报的话,往下走不了。”
3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有关人士表示,一旦滴滴并购优步中国成功,将具有很强的市场力量,至于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有何影响,会不会涉及价格垄断行为,发展改革委将持续关注并作进一步研判。
那么,我们该如何来看待这起并购案呢?
主持人
戴平华
嘉 宾
颜三忠 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
朱 巍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
赵占领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
王优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文/实习生张菁 记者戴平华
是否涉嫌垄断?
新法制报:根据易观今年二季度公布的数据,在中国专车市场,滴滴出行占据了70%的份额,优步中国占据了17%的份额。滴滴和优步并购后,在中国专车市场将占据87%以上的份额;而在更细分的快车市场,市场份额则接近100%。有专家据此认为这一合并涉嫌垄断。不过滴滴出行表示,未来优步中国将保持品牌和运营的独立性,滴滴出行亦会倡导内部竞争和相互促进。对于这一并购引发的垄断质疑,大家怎么看?
朱巍:我国“反垄断法”的名称是过时的叫法,我觉得更应叫做“促进竞争法”。对市场份额的追求是所有商业主体的根本动力,只要通过正常竞争形成的份额,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和认可。反垄断法规制的是限制竞争的、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而非垄断份额本身。同时,滴滴对应的相关市场应是“城市出行市场”,不仅包括网约车,还应包括公交、出租车等,这样算的话,网约车谈不上垄断地位。
颜三忠:滴滴收购优步中国,涉及的反垄断问题主要是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需要事先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申报设置了标准:所有企业上一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并且至少两家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或者,所有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并且至少两家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滴滴与优步中国的营业额指的是企业自己的收入,而不是平台上的交易额,因为订单中的交易金额全部或者大部分属于网约车司机,而不属于平台,不能计算为企业收入。在未来所占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对市场的控制能力等因素尚未清晰的情况下,还不能认为滴滴、中国优步有垄断行为。
赵占领:滴滴和优步并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显著的排除竞争效果?这个大家的理解不一致。一般来说,一家的市场份额超过二分之一,两家加起来超过三分之二就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如果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后从事一些垄断行为,比如说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就可能构成违法。
王优银:对于网络约车涉及千万车主和出行者利益、具有公共属性的事件,理应具有多种选择。从目前实质上来看,滴滴和优步合并后已经貌似排除了约车市场的其他竞争对手。不过按照反垄断法,是否垄断看的不是垄断状态而是垄断行为,现在网络约车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除了滴滴、优步还有首汽和神州专车等。至于是否属于垄断,具体得看商务部的认定。个人认为,目前构不成垄断,因为网络约车市场进入的门槛并不高,任何企业只要具备相应技术,都可以进入约车市场,而且市场份额高低也是瞬息变化的。即使认定滴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不必然导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目前双方也没有实施上述某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们应以包容的心态来对待。
需要商务部审查吗?
新法制报:在此前滴滴收购快的一案中,也曾涉及反垄断争议。当时滴滴是市场老大,快的是老二,商务部并未对此进行公开的反垄断调查或处置。滴滴也表示,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相关规定,不符合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条件。那么,这桩并购“婚事”需要得到商务部的准许才能“完婚”吗?
朱巍:这一合并不需要商务部审查。因为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条件有明文要求,设立了100亿元、20亿元和4亿元的门槛,且不论滴滴营业额,单纯就优步中国来说,一直亏损,上会计年度没有达到申报标准,所以不必申报。
颜三忠:个人认为,商务部反垄断机构可以依照职权对涉嫌反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首先,不能因为这是中国企业收购美国企业就一路开闸放行,而应一视同仁严格审核;其次,该收购案势必将造成事实上的行业垄断,为保护用户权益,有必要广泛深入地征询消费者、网约车驾驶员、神州专车、易到用车的意见,以防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此外,该收购案将大大缩短传统出租车行业转型升级的窗口期,因此也有必要向传统出租车企业征集意见。
赵占领:需要注意的是,申报标准是营业额而不是市场份额,打车软件上交易额中的绝大部分属于司机,所以不能计入营业额。其实,商务部审查主要看这起收购是否会排除或限制竞争,审查实践中,绝大部分都是直接通过,少部分是附加限制性条件,只有极少数案例是直接否决的。
王优银:垄断一共有四种形式,分别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而滴滴合并优步就属于第三种。目前我国经营者集中,由商务部负责监管,典型案例就是2009年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最终被否决。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即使不考虑营业额等数据因素,从市场占有率或实际效果来看,商务部也有权主动进行调查。换言之,达到申报条件必须申报,即使查证没有达到申报条件,商务部也可以主动介入调查。
大数据垄断会否引发信息安全风险?
新法制报:专车市场加速进入寡头时代,有专家担心,两巨头合并后有通过垄断大数据取得巨大利益的可能性。在这个巨大的数据蛋糕中,个人信息、出行习惯、消费偏好、地理位置等数据资源一应俱全,利用先进算法进行挖掘,融入社交、电商等交易模式,其衍生价值难以估量,部分数据还可能涉及国家信息安全,提议须依法加强对大数据的管理。大家觉得这种担忧是否属于过虑?
朱巍:我国的数据保护法还没有正式制定,不过,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很多关于数据安全的规定。专车新政中也有对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大数据、数据和隐私不是一回事,大数据是一种知识产权,是不可识别的信息,并不涉及个人隐私问题。所以,对数据的立法应与时俱进,划清大数据和数据的关系,明确合理使用和非法使用的界限。
颜三忠:个人认为这种担忧是有道理的。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其应用的发展,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方式的使用,个人信息的价值不断被挖掘、使用,但是安全保护是个很大的问题。很多数据未经授权被搜集,而且面临超范围使用。我国涉及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有200多部,但没有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没有上位法的条件下,更多公司运用大数据开展服务是否会产生一些问题,不得不让人担忧。
赵占领:消费者在平台上的行为记录,例如地理位置信息、打车的订单记录、偏好、年龄性别等属于个人信息,这些信息非常重要。网约车新规中就专门规定,服务器要设在境内,不能在境外,这属于保护个人信息,也涉及数据跨境流动带来的更多风险。不过我认为像打车软件上涉及更多的是个人的私权利(用户信息安全)而不是关于国家信息安全,当然不排除个别数据会涉及国家安全。这些个人信息,即使绝大部分不涉及国家安全,但因为这里面涉及大量敏感信息,关于这些信息的保护的重视程度应该不同于其他普通个人信息。为此,网约车企业平台保管的义务更重,如果由于管理漏洞或者技术漏洞导致信息泄露给用户造成损失,那么网约车平台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王优银: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和保护数据安全是大数据时代的要务。
延伸阅读
百姓怎么看?
网友饶律师:可以说滴滴合并优步是逐步形成垄断市场的前奏,届时,用户就很难再享受到当前的“优惠”与“便利”!
网友猪哥世峰:并购后在网络打车上面几乎无敌,竞争没有了,很可能就不会送券,甚至还可能涨价。各行各业都不能有这样的垄断,有竞争才会有良性发展。
媒体人“朱想瘦”:我只关心补贴还有没有,补贴没有了,就卸载,反正还有其他打车软件。
网约车司机“铿锵螃蟹”:我手机里同时装了各大打车软件,同样的距离,哪边收入高我就用哪边。我认为合并对网约车司机没有好处,我关心的是性价比和对司机的平台管理哪个更规范。有的平台为了抢乘客资源,会单方面地压榨司机的利润。
网友“浅浅的撒哈拉”:曾经和出租车司机聊网约车,他们之所以抵触就是因为撬开了他们垄断的缺口,网约平台25%的抽成并不比份子钱少,将车辆损耗和运营成本加起来核算,还不如开出租车划算。之所以网约车会有市场,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有各种补贴让消费者出行成本下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