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
0791-86849275
广告热线
0791-86847125
 
    大 江 网  |  首  页   第一看点  |  法律援助   维权热线  |  公告栏  |  政法要闻  |  江西警方  |  维权调查  |  公益律师进社区  |  法律圆桌  |
    综合新闻   今日聚焦   检察周刊  |  法院连线   交通周刊  |  特刊秀  |  江西消防  | 平安江西周刊
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江西网首页  >  新法制报  >  法律援助
非亲生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法院:非继子女和收养关系 孩子不享有继承权
【字体:    】 新法制报  2020-04-24 10:14:07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编辑:冯兆明  作者:徐明 王馨

    □案 例

    张某的妻子杨某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并产下一子。后张某知道此事,与杨某离婚,并起诉到法院。然而,在分割财产时,杨某提出其所生的孩子应该继承张某的财产。对于张某的财产,该非亲生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法院审理此案时,原被告双方分歧甚大。杨某认为,其子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但是,张某则认为,杨某所生子不应享有继承权。该孩子是其妻子与他人所生,与张某没有血亲关系,也不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对张某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记者徐明整理)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与父母有自然血亲关系,但并不是享有继承权的必备条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没有自然血亲关系也可享有继承权。

    首先,继父母子女关系,指的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本案中,张某与妻子并不是再婚,孩子是张某妻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的结果,所以张某与该小孩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成立。

    其次,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以收养是否依法成立为依据,将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依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养为法律收养,法律收养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当事人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为事实收养。

    本案中张某与该小孩的关系看似符合事实收养关系,但是张某的抚养行为是在其不知道小孩并不是其非亲生的前提下的行为,之后得知小孩不是其亲生子后要求离婚,这说明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不想抚养该小孩的,所以张某与该小孩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也不能成立。

    综上,对于张某的财产,除非有遗嘱涉及这个孩子的,否则孩子是不享有继承权的。(金溪县人民法院 王馨)

中国江西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所载的文/图等稿件均出于为公众传播有益资讯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我们不对其科学性、严肃性等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如其他媒体、网络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须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2、本网站内凡注明“来源:中国江西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均属本网站原创内容,版权均属“中国江西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站协 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本网站原创内容版权归本网站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网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商业目的及应用建议。 已经由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江西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凡本网站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本网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网 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用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 损失。
4、对于已经授权本站独家使用提供给本站资料的版权所有人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如需转载使用,需取得本网站和版权所有人的同意。
※联系方式:中国江西网 电话:0791-86849032
本网专稿 更多 >>
-林俊杰演唱会期间 国体中心周边临时交通管控
-【视频】6月1日至2日 南昌地铁末班车延后至23:30
-200组亲子家庭齐聚南昌 共庆“六一”
-多收患者医疗费用 江西一卫生服务站被罚36.2万元
-公安部发布全国“公安楷模”魏和友先进事迹
-《江西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6月1日起施行
视觉江西 更多 >>
橙视频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