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张某的妻子杨某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并产下一子。后张某知道此事,与杨某离婚,并起诉到法院。然而,在分割财产时,杨某提出其所生的孩子应该继承张某的财产。对于张某的财产,该非亲生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法院审理此案时,原被告双方分歧甚大。杨某认为,其子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但是,张某则认为,杨某所生子不应享有继承权。该孩子是其妻子与他人所生,与张某没有血亲关系,也不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对张某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记者徐明整理)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与父母有自然血亲关系,但并不是享有继承权的必备条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没有自然血亲关系也可享有继承权。
首先,继父母子女关系,指的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本案中,张某与妻子并不是再婚,孩子是张某妻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的结果,所以张某与该小孩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成立。
其次,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以收养是否依法成立为依据,将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依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养为法律收养,法律收养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当事人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为事实收养。
本案中张某与该小孩的关系看似符合事实收养关系,但是张某的抚养行为是在其不知道小孩并不是其非亲生的前提下的行为,之后得知小孩不是其亲生子后要求离婚,这说明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不想抚养该小孩的,所以张某与该小孩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也不能成立。
综上,对于张某的财产,除非有遗嘱涉及这个孩子的,否则孩子是不享有继承权的。(金溪县人民法院 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