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吴云 汪波 记者徐明报道:2018年12月,小林(男,4岁)的母亲金某花12.8元购买了南昌某游乐中心一大一小两张门票。小林进入该游乐中心的充气堡设施内自行玩耍,金某坐在外面等候。小林在玩耍过程中摔伤,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机构鉴定,小林伤情损伤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之规定,后续治疗需花费4000元。游乐中心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公众责任险。金某向游乐中心索赔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游乐中心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7万余元。
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林摔伤事故发生于游乐中心的充气堡游乐场所内,游乐中心作为儿童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其所面向的对象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的儿童,游乐中心应当对其所经营的游乐项目和游乐设施负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时刻注意游乐设施的安全,而实际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游乐中心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同时,小林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游乐中心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公众责任险,故对于游乐中心应负的赔偿责任,应根据保险合同,在扣减保险绝对免赔金额后,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偿。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小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的70%,即20614.7元;被告游乐中心赔偿原告小林非医保用药及保险绝对免赔金额共计4648.25元。该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