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班现场
为提升广大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素养,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员在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12月18日,由新法制报社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第626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东湖区普法办、东湖区司法局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结合民法典宣讲,为全区人民调解员送上了一堂法治课。
此次活动特别邀请了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叶小芬律师开班授课,结合民法典的法律知识点,通过“以案释法”为大家带来满满的调解“干货”,受到大家欢迎。
◎文/图首席记者方维芳
“公益律师”为人民调解员授课
12月18日下午,在东湖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会议室,来自南昌市东湖区人民调解员代表齐聚一堂,聆听“公益律师”分享婚姻家事纠纷调解经验。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叶小芬表示,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也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有独特的组织形式,完整的工作原则、制度、程序,严格的工作纪律,方便灵活、形式多样的工作方法。
“人民调解工作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能够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叶小芬说,结合自身多年的婚姻家事调解经验,为大家梳理了离婚、赡养、同居析产、分家析产、继承等五大纠纷调解的注意事项和经验分享。
分享婚姻纠纷调解技巧
“婚姻家庭纠纷是比较多发的民间纠纷,其成因大多源于夫妻之间的感情变化,利益纷争,最终导致婚姻出现裂痕。特别是在社会生活开放,人际交往活跃,价值观念多元化的当下,传统的家庭观念受到一些冲击,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已成为比较常见的社会问题之一,如不有效修补,易导致家庭解体。”叶小芬介绍,离婚纠纷是家庭纠纷中主要的表现形式之一,而离婚纠纷特点是不易调解,极易发生反复。
叶小芬介绍,离婚调解要点,首先要以法律为先导,用情感做铺垫。单独交流,定向疏导,也可以适当拖延,做冷处理。邀请亲友参与,给力促进和好,若和好无望则应该合理合法地分割个人生活物品。
“因此,作为人民调解员应当首先熟练掌握民法典中对于婚姻相关的法律知识点。”叶小芬说,我国民法典对婚姻财产分割相关法律都作出了与以往不同的或者是补充性的规定,可能会对大家未来婚姻生活造成影响。
比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保留原婚姻法列举的五项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新增了“其他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确立共债共签原则;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即协议离婚要提前30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在申请期满后的30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还新增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即对于家庭贡献大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
“不满两周岁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对于离婚可能涉及的孩子抚养问题,叶小芬说,民法典也明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梳理矛盾纠纷调解策略
此外,根据基层调解常见的分家析产和财产继承问题,叶小芬也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为大家梳理了相应的调解策略和法律知识点。
“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另组建家庭时,对原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在分割中发生利益、权益之争,就是分家析产纠纷。”叶小芬表示,分家析产纠纷多发生在农村,争执点多为土地、房屋之类的家族固定资产,分家析产纠纷是一种严重影响家庭和睦的多发性纠纷。因此,调解此类纠纷时,最重要的是搞清楚各方当事人家庭关系,在调解中,应该着重注意只能分割家庭成员间共有财产,不能对属于家庭成员个人财产进行分割。优先照顾鳏寡孤独和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及未成年人。对不可分割物,共有人中有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如共有人都不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把共有物作价出售由共有人分割价金……
“而继承纠纷属于多发性、复杂性的家庭纠纷,此类纠纷,多因被赡养人在世时遗嘱不清晰,或者过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出于利益驱动等原因而产生。”叶小芬表示,继承纠纷特点是涉及家族人员多,关系较为复杂,纠纷焦点是遗产的归属与分配。因此,在调解时也注意把握遗嘱的形式,准确把握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注意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调解中还要注意把握遗嘱的受限性等问题。
普法讲座结束后,“公益律师”还为大家准备了互动交流环节,现场指导纠纷调解,受到人民调解员的欢迎。
普法小课堂
再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叶小芬律师:男女领取结婚证后,成为合法夫妻关系的,夫妻之间即相互享有继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男女双方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再婚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遗产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继子女抚养关系怎样认定
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叶小芬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一)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二)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是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关键。(三)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不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生活在一起,只要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照料、教育和保护继子女,且持续时间足够长,并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应认定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属共有吗
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叶小芬律师: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夫妻双方共同还款,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及相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对应增值部分应分割一半给对方作为补偿。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不管男女一方谁出的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的房子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继承房产是否算共同财产
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叶小芬律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房屋,原则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明确归一方所有的遗产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例外情况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因此,一方婚后继承的房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婚后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