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冀闽 冷璐 王白如 记者陈佳报道:为扎实推进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不断改进司法作风,方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近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要求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及时主动地向当事人出具证明,真正做到“让群众少跑一次”。
《规定》明确,案件承办法官是确认裁判文书生效的直接责任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应及时主动地向当事人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同时,对确认裁判文书生效具备条件和适用案件范围作了解释说明。
《规定》强调,裁判文书生效后,承办法官应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生效证明送达当事人。如原生效裁判经再审改判或被撤销的,已出具的原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作出改判或撤销决定之日起自行失效。
这仅仅是宜春中院主动为民办实事的一个缩影。下一步,宜春中院将围绕“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积极回应群众对司法服务的新期待,完善便民利民举措,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