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钟强 彭欣琦 记者王白如报道:为引导企业树立法治意识、弘扬契约精神、筑牢守约观念,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向在庭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的案件当事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20万元。近日,萍乡中院维持了该罚款决定。
当庭虚假陈述妨碍诉讼
2021年12月,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在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当庭辩称,涉案的萍乡某商务区项目中的12号、16号楼的劳务,分包给了江西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王某某被迫撤诉另案提起诉讼。
今年1月,法院再次受理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庭审中,何某某当庭陈述,涉案的两栋楼的劳务,分包给了新余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官随即询问何某某,要求其如实陈述两栋楼劳务分包具体情况。何某某明确表示,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给了新余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分包给江西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存在主观恶意罚款20万
法官经审理认为,该案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理应知道所承包工程的分包情况。但其在两次庭审过程中,对分包具体情况的表述闪烁其辞,且前后不一致,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存在主观恶意,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其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商,在农民工讨薪过程中百般阻挠,甚至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秩序。
3月1日,安源区法院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向其送达了处罚决定书。据悉,这是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实施后,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开出的首例罚单。
该公司不服罚款决定,向萍乡中院申请复议。近日,萍乡中院依法驳回该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安源区法院的罚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