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许悦 全媒体记者王白如)长期对公司情况不知情,股东向法院诉请知情权。近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
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周某。公司由罗某等三位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成立,其中原告罗某出资比例40%。因长期对公司财产状况、经营状况无法知悉,罗某于2021年11月19日委托律师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邮寄了一份律师函,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提供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并将财务会计账簿、业务合同等供其查阅;书面向原告答复是否召开股东会议,商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后续经营管理事宜。因该公司一直未答复原告,也未向其提供相应材料,故罗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受法律保护。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罗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一直是该公司的股东,其享有股东知情权,故罗某要求公司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复制,要求公司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的会计账簿供查阅,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公司法规定,合同文本、债权债务凭证等经营管理相关文件未列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故原告要求查阅该部分文件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