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却未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可以提出撤销婚姻?丈夫借钱打赏网络主播,妻子是否要共同承担债务?
1月11日下午,新法治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开展第732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东湖区推出“线上读书会法律进万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普法直播讲座。本次活动由新法治报、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东湖区普法办联合主办。直播讲座邀请了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万潍江授课。万潍江律师针对近期社会热议的话题,结合具体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屏幕前的“法律明白人”、干部职工等直播讲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相关亮点。
◎文/王琨 全媒体记者方维芳
大家聚集在一起观看普法直播(图/王琨)
解除婚约时彩礼需返还
当爱已成往事,彩礼何去何从?”当今社会对于‘彩礼’的关注度颇高,万潍江律师在直播时结合一些具体案例进行了相关释法和普法。
王某与女友订婚时,根据老家习俗,给了女方20万元彩礼。此后二人感情破裂,最终双方解除婚约,未能成为一对佳偶。王某想要回彩礼,却遭女方拒绝,遂提起诉讼。
“应该是要返还的。”直播间内,网友“丽”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最终该案件经法院调解,女方将彩礼全部返还。”万潍江律师随即向网友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万潍江律师解释道,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王某给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现双方未登记结婚,女方应当返还。至于返回彩礼的比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回礼情况等予以确定。
表达爱意的红包属赠与
“宝宝,我好爱你。”这句话之后紧接着是一个金额为“520”的微信红包。张某与女友的微信聊天界面里,不乏这样的情形。
据了解,张某经常给女友杨某发微信红包表达爱意,几年下来累计花费5万余元。他还为杨某购买了2万元的订婚戒指。不久后,女友提出分手,张某便将女友诉至法院,想要回相关财物。最终,法院判决女方仅返还戒指,驳回了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甜言蜜语可返回,红包送出难要回。”万潍江律师说道,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情侣间为表达爱意、加深感情,常常会相互送礼物、发红包,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分为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本案中,张某以微信红包形式转给女友的钱款,通常被视为无偿赠与,不能要求返还;订婚钻戒属于彩礼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如结婚目的没有实现,可以要求对方退还。
“相识相恋不易,情侣们在享受甜蜜的同时,也要学会理性思考,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如果出现财物纠纷,应积极沟通协商,依法维护权益,力争好聚好散。”万潍江律师补充道。
婚内借钱打赏主播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个人担,合意举债共同还。”一道顺口溜下来,万潍江又开始讲解下一个案例。
常某与丈夫王某离婚后,债主以“王某在婚内向其借款数万元”为由,同时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随着法院的深入调查,这笔借款的用途随之浮出水面。原来,该笔借款被王某用于打赏网络主播,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由王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万潍江解释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生活中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本案中,王某未经常某同意,私自借款数万元用于打赏网络主播,明显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常某不必为其前夫承担还款义务。
婚前应告知是否患重大疾病
“结婚后才得知配偶在婚前就患有癌症,这种情况下可以撤销婚姻吗?”网友“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抛出心中的疑问。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与此同时,万潍江律师还提到,如果当事人是在明知结婚对象患有重大疾病的前提下仍然选择结婚的,婚后若不堪忍受则不能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若想要和配偶分开,当事人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
为母治病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兰女士自小与母亲相依为命。毕业后,兰女士与李某相恋结为夫妻。然而两人婚后不久,兰女士母亲患上心脏病,需长期治疗。
两年下来,面对岳母高额的医疗费用,在家里管钱的李某不愿再出钱为岳母做手术。兰女士曾多次向丈夫提出支付母亲的诊疗费用,均未获丈夫同意。
“针对此类案件,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万潍江如是解释道。
万潍江介绍,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须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夫妻共同财产应服务于夫妻双方对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日常家庭开支等法定义务的履行。如果共同财产全部或大部分由一方管理,影响或者阻碍了另一方履行家庭法定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这里必须强调是法定扶养义务,尤其是双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紧急情况下,不同意支付治疗费用的一方对另一方财产利益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这一事实状态,构成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求的正当性理由。”
按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判决抚养权
徐某与妻子李某婚后育有一子(1岁半)、一女(8岁),双方在离婚时都想争取孩子抚养权。“徐某经济状况较好,工资收入是李某的数倍。李某虽收入不高,但女儿更愿意随其生活。大家可以畅所欲言,想想该怎么判?”万潍江律师说。
“谁更能保障孩子今后的物质需求就判给谁吧?我猜是爸爸。”
“小孩一个8岁,一个还只有1岁多,正是需要妈妈的时候,母爱是不可或缺的,当然要判给妈妈。”
“大家说的都很有道理,法院最终判决:儿子、女儿抚养权均归母亲李某,父亲徐某按照其月收入的40%给付李某抚养费。”万潍江律师。
“骨肉血脉难割舍,有利孩子是原则。”万潍江说,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