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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能否“假一赔十”?
食药领域未禁止职业打假 但以牟利为目的“打假”不受法律保护
【字体:    】 新法治报  2023-04-18 09:24:18  来源:大江网-新法治报  编辑:舒小露  作者:王白如

  一男子在药店购买了4盒假药,向商家索要十倍赔偿。法院最终认定其知假买假以挣钱为目的,其身份并非“消费者”,对其主张十倍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消费者买到假货,商家承担退一赔十的赔偿,原本是保护消费者、惩罚商家之举。然而,部分消费者却由此看出“商机”,通过知假买假以赚取经济利益。目前,对于知假买假的相关案件,法院多数都只判令商家退还货款,不再进行多倍赔偿。但也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买假者如愿退一赔十。

  法学专家表示,对于以牟利为目的“打假”,是否应支持其索赔,在消费领域目前尚有争议,但知假买假并不影响其消费者身份的认定。

  ◎文/袁梦婷 钟爱丽 全媒体记者王白如

  购假药索十倍赔偿未获支持

  2021年4月21日,曾先生在赣州某中药城,以每盒128元的价格购买了4盒高丽参,总价512元。

  同年4月28日,曾先生向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中药城销售假药。

  高丽参是一种草本植物,有恢复元气、生津安神等作用。记者看到,曾先生所购买的高丽参外包装上标示了“功能与主治:大补元气、复脉固锐、益气摄血”等用语。

  2021年6月2日,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赣州某中药城所出售的案涉高丽参系食品,并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对该中药城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2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

  曾先生向商家索赔未果,遂起诉至龙南市人民法院,要求赣州某中药城支付其货款损失512元,并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十倍赔偿,赔偿5120元。

  龙南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4盒高丽参商品仍在原告曾先生处,且曾先生诉前并未食用。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曾先生向各地商家主张赔偿案件不胜枚举。

  法院认为,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赣州某中药城所出售的案涉高丽参系食品,该院予以认可。从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案涉高丽参商品的处罚来看,该商品确系违反法律规定。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法院对原告退还购买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原告既没有食用案涉高丽参商品,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案涉同批同类商品对人体构成实质性危害,且不排除原告具有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的主观故意。”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原告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求,而是借打假为名,通过知假买假,利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多次提起诉讼牟取经济利益,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故法院对原告主张十倍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据此,龙南法院依法判处曾先生将2021年4月21日在赣州某中药城购买的4盒高丽参退还。赣州某中药城在曾先生退货当日,退还货款512元。

  知假买假“同案不同判”

  记者注意到,一直以来,知假买假类案件时有发生。

  2022年4月16日,冯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某品牌太妃糖,4月22日购买某品牌海参和燕窝,4月29日购买某品牌巧克力饼干,其后均以购买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相关法律为由,向崇仁县人民法院起诉商家,并要求十倍赔偿。崇仁法院审理认为,冯某的购买行为具有明显的牟利目的。我国制定相关法律的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食品市场,而冯某的购买行为显然已背离了立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且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于是,崇仁法院驳回了冯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指出:“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之后,此前屡屡胜诉的职业打假人迎来“寒冬”。不少法院在遇到知假买假类案件时,都只判令商家退还货款,不再进行多倍赔偿。

  但也有例外。

  2020年8月14日,周某某在某网店购买黑咖啡10盒,价值3750元。2020年8月20日,周某某在收到咖啡并食用后,出现想吐、心慌、喉咙干燥等症状。周某某要求该网店提供产品入境检验报告,但该网店客服仅告知案涉产品为韩国进口,未提供相关出入境检验报告,且咖啡无外包装盒,为散装固体咖啡小袋,袋上无任何中文标识,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地址、产品成分等。周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该网店退还购物款375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37500元。此外,周某某在淘宝其他网店也购买了该类咖啡,并以产品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此外,该网店销售的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1年10月,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此案,法院判决网店退还购物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食药领域未禁止职业打假

  同样是知假买假,为何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食品药品事关民生、人命,食品药品安全秩序、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相关立法保护的根本利益所在,而购买者购买产品的主观目的不影响对质量问题食品药品的认定。”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丽娜表示,食品药品的安全秩序不仅需要从立法上予以规制,更需要司法实践予以保障。上述案件中,消费者购买的咖啡即属于食品范畴,消费者收到的货品包装袋上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成分、食品安全合格证书,也没有任何中文标识,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知假买假这一维权行为的存在,实际上也是通过司法实践,以法院判决的形式,对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起到监督作用。

  实际上,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知假买假问题在法律层面上一直存在争议。2016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明确了以牟利为目的“打假”,将不再受法律保护,但此后并无正式文件与解释出台。

  “关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中的‘消费者’,目前认识不一。”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颜三忠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对于知假买假行为,购买者本身知道商品的瑕疵,虽然经营者存在不诚信的行为,但是购买者并没有因此产生错误的认识,也就不存在受到欺诈的情形。因此,知假买假行为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虽然在其他领域知假买假行为是否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尚存争议,但是在食品药品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表明了立场。”颜三忠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使是知假买假,法院也会予以受理。

  “食品领域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身份认定。”颜三忠称,虽然知假买假一直备受争议,甚至某些个案“游走”在敲诈勒索罪的边缘,但在食品、药品这些特殊的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等并未禁止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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