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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发视频吐槽借款人被起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不构成侮辱或诽谤
【字体:    】 新法治报  2025-09-15 10:01:54  来源:大江网-新法治报  编辑:舒小露  作者:江国稳

  新法治报·赣法云讯 (倪春晖 阙梦琪 记者江国稳)朋友间借钱本是信任之举,当借款人迟迟不还钱后,债主便在社交平台发视频吐槽,借款人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债主告上法庭。近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月湖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一天,陈某在某社交平台刷视频时,一条视频跃入其眼帘:“这个陈某是个骗子,到处借钱,大家千万不要上当!”视频内容让陈某气愤不已。原来,其被朋友林某“挂”在了网络上。

  事情还要从一起借款纠纷说起,陈某多次向朋友林某借款,但到了还款时间,陈某却仅偿还了部分款项。

  经多次催款无果后,林某将陈某诉至月湖法院,要求其归还剩余借款。与此同时,林某认为陈某辜负了自己的信任,一气之下,便在某社交平台发布了以上内容,还附带了一张陈某的照片。

  “林某的行为已经对我的生活造成困扰。”陈某先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之后又将林某诉至月湖法院,主张林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林某停止伤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月湖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此事进行了立案。收到立案通知后,林某主动删除了该条短视频。

  月湖法院审理后明确,认定名誉权受损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本案中,陈某确实存在欠林某借款未还的事实,林某在社交平台发布相关信息的做法虽有不当之处,但该行为并不构成侮辱或诽谤。

  针对陈某提出“无法向他人借款,系社会评价降低”的说法,月湖法院认为:公民的社会评价需以一般社会主体的普遍判断为标准,而非个人主观感受。陈某的信用、声望等社会评价,是由其长期是否诚信、遵法决定的。况且,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法借款与林某发布案涉短视频的行为存在关联。

  最终,月湖法院作出判决,林某的行为未构成对陈某名誉权的侵犯,陈某的各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应信守承诺及时还款;而债权人维权时,也需注意方式方法,避免采取可能引发纠纷的不当手段,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才是正道。”承办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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