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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商标当店名被起诉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赔20万元 法官称经营者应合理规避他人商标
【字体:    】 新法治报  2025-09-17 09:19:46  来源:大江网-新法治报  编辑:舒小露  作者:王白如

  新法治报·赣法云讯 (胡志勇 记者王白如)使用他人商标作为自己网店名称,结果因侵权被判赔偿。近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起案件,侵权人刘某被判赔偿20万元。

  粤某公司为“器场”商标权人,该商标为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家用或厨用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日用瓷器、瓷器装饰品等。

  刘某在网上开了一家网络店铺,销售茶杯、茶壶、茶碗等陶瓷制品,并取名为“器场”,还有多件商品链接存在外部标题使用粤某公司商标文字,内部实际销售其他品牌商品的情况。粤某公司认为刘某侵犯其商标权,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侵害了粤某公司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刘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粤某公司经济损失11万余元。粤某公司认为赔偿金额偏低,提起上诉。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网络店铺名称及涉案链接突出使用粤某公司商标文字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虽然实际销售的商品上无案涉商标,但网络店铺名称及涉案商品链接标题中包含的案涉商标文字,会让消费者将所购商品与该商标形成对应关联,产生混淆,且刘某销售的商品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侵害了粤某公司的商标权。

  针对刘某提出刷单及直播选货行为不应计算侵权产品销量的主张,法院经核对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刷单行为,且直播引流卖货时商品链接突出使用了“器场”商标,仍构成侵权。

  二审结合侵权产品销量,改判刘某赔偿粤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法官提醒,商标使用行为是指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经营者在从事网络店铺运营时应当合理规避他人先注册的商标,即使实际销售的商品未使用他人商标,但在销售链接及店铺名称上使用他人文字商标进行推广,亦侵犯他人合法享有的商标权利。本案中,刘某在网店名称及商品外部销售链接使用“器场”商标,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行为,故其行为已构成对粤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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