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治报·赣法云讯 (王乐荣 宁倍 记者江国稳)在店铺转让协议中,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相关条款,仅过一个多月,转让方就在离受让方615米处新开了一家同类型店铺,导致受让方客户大量流失。经乐安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近日,该笔款项已履行完毕。
2024年7月,乐安姑娘曾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某街区相中了一家正在转让的“宠物生活馆”,有意接下店铺并继续经营宠物服务相关的业务。同月20日,曾某与转让方杨某签订了“店铺转让协议书”,约定杨某以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曾某,协议签订后,杨某和另一股东蒲某退出经营。
此外,该协议还约定了,杨某在转让店铺的同时,需协助介绍会员和普通客户,协助时长不低于20天。禁止杨某与蒲某在6公里内新开同类型店铺,同时不得在与曾某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等。若违约,杨某和蒲某应当向曾某支付违约金3.5万元,关于该条约定的有效期为8年。
2024年9月3日,曾某发现杨某和蒲某在距离自己店铺步行仅615米处开设了另一家“宠物服务店”,并在曾某店铺大肆招揽顾客,导致曾某的店铺会员流失。
针对杨某和蒲某的违约行为,曾某诉至户籍所在地的乐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某和蒲某兑现违约金3.5万元及利息,以及赔偿损失1.3万余元,同时停止“宠物服务店”的经营活动。
案件受理后,为免去双方前往现场开庭的成本,同时提升办案质效,2025年5月,乐安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多次连线双方,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曾某放弃其他相关诉求。近日,该笔款项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