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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前“再试一次” 判后“多走一步”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多措并举实质性化解劳动保障类行政争议
【字体:    】 新法治报  2025-10-22 09:23:23  来源:大江网-新法治报  编辑:舒小露  作者:江国稳

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图/受访单位提供)

  新法治报·赣法云讯 (杨嘉懿 武慧慧 记者江国稳)劳动保障类案件关乎民生、社会稳定,关乎百姓就业、职工切身利益。近年来,针对劳动保障类行政争议案件上诉率高、诉讼周期长等问题,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川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凝聚府院联动合力,探索推进“穿透式调解+撤诉”联动工作模式,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024年1月至2025年9月,临川法院实质性化解劳动保障类行政争议案件,并一揽子促成工伤待遇调解16件,调撤率达64%。

  “再试一次”促和解

  2024年3月,胡某在上班途中因他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九级伤残。胡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部门经核查后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书,对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工伤。

  用人单位某材料公司未给员工参加工伤保险,胡某与公司多次就工伤赔偿协商无果。该公司遂以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为由,向临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承办法官认为,仅就行政诉讼的简单判决,无法彻底解决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工伤赔偿问题。要始终秉承“如我在诉”工作理念,将行政争议、民事纠纷调处同向发力。

  法官在了解双方的想法和实际困难后,统一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因1万元的差距再次陷入争议。因双方矛盾较深,法官无奈作出一审判决,某材料公司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一审法官与二审法官仔细复盘,认为双方的矛盾点并不在于金额而在于心结。于是,法官通过“再试一次”和一揽子调解,再次向某材料公司负责人以及胡某释法说理,分析利弊。

  在两级法院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最终找到矛盾纠纷的突破口,为劳动者多争取了1万元的赔偿款,双方和解后,某材料公司撤回上诉。

  据悉,临川法院坚持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并化解,收到上诉状后,再和当事人聊一聊,以及坚持判后“多走一步”,通过释法说理,使得劳动争议案件调撤率不断提升。

  府院联动多元解纷

  2024年7月,邱某在下班骑车回家途中撞上违停的货车,不幸当场死亡,经当地人社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亡。

  邱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某科技公司赔偿工亡损失100余万元。随即,用人单位向临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亡认定。

  经过审理,承办法官发现,虽然用人单位诉请不认可工亡,但双方实际的争议点还是在于赔偿金额的分歧,案件具备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的基础。

  通过当地的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将案件转入“属地化解联动组”,在临川法院梳理好工伤事实、认定程序、赔偿标准等内容的基础上,由当地政府统筹,临川法院行政审判职能协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同向发力,抓准案件重点,促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组织召开多次调解会,帮助邱某家属获得48万元赔偿款。

  近年来,临川法院以府院联动为基石,以多元调处平台为轴心,持续深化、强化各职能部门的潜在能量,注重信息资源共享,定期联合调研培训,互学互鉴,优势互补,积极构建“党委政府主导、人民法院助推、人社部门主责、检察监督力量参与”的多元联动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格局。

  “告官能见官”

  此外,临川法院还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让“告官能见官”,促进实质解纷。将行政机关就化解矛盾纠纷提出解决方案作为庭审后的必经环节,同时向当地政府、司法局报送诉讼情况,列明败诉风险点和协调化解方案,通过败诉预警、司法建议、沟通协调等方式,以便捷、高效的方式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正不当行政行为。

  2024年年初,钮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工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钮某向当地社保中心申领工伤赔付,该中心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钮某遂诉至临川法院,要求确认其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并支付相关款项。

  为进一步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该案庭审相关执法人员均参加旁听,当地社保中心主要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详细陈述答辩意见,全面回应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在开庭后经释法说理自愿撤回起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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