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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少女的请求信
【字体:    】 新法治报  2025-11-28 09:06:00  来源:大江网-新法治报  编辑:冯兆明  作者:魏雨欣 谢声旺

  “感谢法官叔叔的来电,我现在过得很好。”11月6日,瑞金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拨通了回访电话,电话那头的女孩叫林小乙。她告诉法官,自己已和父亲生活在一起,并逐渐找回了学习节奏。

  搁下电话,法官眼前又浮现起林小乙手写的那封言辞恳切的请求信。信中写道:“希望法官叔叔给我一次选择的机会,尊重我的选择。”

  原来,2024年6月,林小乙随母亲王莉搬离了与父亲林大庆共同居住的出租屋。这是父母两人离婚17个月后,家庭关系真正的“物理分割”。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林小乙由母亲抚养,哥哥林小甲归父亲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一切看似按部就班。然而,就在七天后,林小乙收拾好书包和几件随身物品,独自“逃回”了父亲住处。林大庆回家后看到女儿,急忙询问缘由。女儿的话却让他心头一软:“我想和你、哥哥还有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林小乙口中的“爷爷奶奶家”,是她度过大部分童年的地方。

  2008年,林大庆与王莉结婚后不久,生育一对子女。迫于生计,二人选择外出打工,孩子们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随着孩子们逐渐长大,夫妻返回家乡,在学校附近租了房。但因常年聚少离多,两人感情日渐淡薄,争吵不断。2023年1月,双方在未征询子女意见的情况下协议离婚。因经济原因,王莉并未立即搬离,“离婚不离家”的状态持续了17个月。

  直到王莉租下新居,试图携女儿开始新生活。但林小乙的迅速“出逃”,演变为一场家庭拉锯战。她用自己的行动,对父母的“协议抚养”提出了最直接的抗议。

  林大庆在反复确认女儿并非一时冲动后,决定尊重其选择,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林小乙的抚养权。案件被分配至承办法官手中时,这起特殊的“出逃”引起了关注。在初步查阅卷宗时,法官发现还附带有一份林小乙手写的请求信,半张纸的篇幅,稚嫩的文字透露出她对与父亲共同生活的渴望:“我想和爸爸、哥哥、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协议白纸黑字写明女儿由我抚养,怎么能说变就变?”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时,王莉紧紧攥着那份离婚协议。她无法理解,也难以接受,甚至认为女儿是被前夫“洗脑”了。

  法官将林小乙的请求书递给王莉。“我不相信,我怀疑这封请求信是她爸爸教她这么写的。”王莉坚持认为女儿尚不具备完全判断能力,且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胁迫情形,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

  林大庆并未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只是接过那封折痕明显的信纸,反复摩挲信件,平静陈述:“我从来没有教她写这封请求信。”他说,双方协议离婚时未询问两个孩子的意见便达成协议,女儿也曾试着与母亲共同居住,但难以适应。

  林小乙已满13岁,具备表达意愿的法定资格。但法官意识到,认定“真实意愿”并非一次简单问话就能完成,必须排除成年人干预与引导,确保选择出于孩子内心的自由意志。法官助理将林小乙带至单独谈话室,轻声问道:“最近过得怎么样?”

  随着聊天的深入,林小乙坦言,她理解妈妈工作辛苦,也不否认妈妈的爱,但现在的生活很不习惯。“我和哥哥一起生活了十几年,突然分开,我很想他。”她反复强调,“信真是我自己写的。”

  为核实情况,法官联系了林小乙的班主任。校方证实,孩子在校情绪稳定,与哥哥关系亲密,日常起居长期由爷爷奶奶照料。综合多方信息,承办法官认为林小乙已就读初中,能够清晰、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想法与主张,她不仅明确表示愿意随父亲生活,还详细阐述了不选择与母亲共同生活的理由,充分表达了其内心真实意愿。出于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考虑,如果林小乙随爸爸生活,可继续在熟悉的环境中成长。这种关系的连续性,对处于青春期的孩子而言尤为重要,也更有利于她的身心健康发展。

  瑞金市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林小乙的抚养权归属变更为其父林大庆,而母亲王莉依法享有探望权。宣判当日,法官亲自向王莉送达文书,法官轻声表示:“探望权的大门始终敞开,您永远是孩子最亲爱的母亲。”

  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再次翻开那封信。阳光穿过百叶窗,映亮信纸上的字迹:“希望法官叔叔给我一次选择的机会。”

  (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 魏雨欣 谢声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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